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2616号原告天津市杰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31号。法定代表人张遵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杰,该公司职工。被告天津市乐易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住所地河东区中山门新村中心南道(中山门影剧院一层)。负责人南志炉,该分公司总经理。被告天津市乐易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塘路造纸五厂西侧(顺意百货市场内)。法定代表人彭纪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利利,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杰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天津市乐易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天津市乐易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在本院指定的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519元,由原告天津市杰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袁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