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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特149号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特149号申请人王兰琴(系患者李文俊之妻),女,1940年2月25日出生。申请人李翠英(系患者李文俊之长女),女,1960年2月11日出生。申请人李福英(系患者李文俊之长子),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申请人李国庆(系患者李文俊之次子),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申请人李翠萍(系患者李文俊之次女,兼王兰琴、李翠英、李福英、李国庆之委托代理人),女,1966年7月5日出生。申请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铁医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建立,院长。委托代理人周雪,女,1985年2月3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王兰琴、李翠英、李福英、李翠萍、李国庆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

审判员贺艳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王兰琴、李翠英、李福英、李翠萍、李国庆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6年5月6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字并经司法确认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一次性赔偿王兰琴、李福英、李国庆、李翠英、李翠萍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70000元,大写柒万元整;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免除李文俊住院费1540.96元,大写壹仟伍佰肆拾元玖角陆分。

二、本协议签字后生效,李文俊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医疗纠纷终结,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不得实施有损对方声誉的行为。如因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双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申请人王兰琴、李翠英、李福英、李翠萍、李国庆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于2016年5月9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协议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王兰琴、李翠英、李福英、李翠萍、李国庆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于二O一六年五月六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的医调字第T8584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贺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杨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