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民终3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华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文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朝阳、潘松强,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表人向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辉、刘嫚,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审被告梁跃东,男,汉族。上诉人三门峡市华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以下简称巴南太平洋财险股份公司)、原审被告梁跃东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2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朝阳、被上诉人巴南太平洋财险股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嫚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梁跃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3年4月3日,重庆龙祺货运有限公司为其负责托运的重庆固安捷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板材在巴南太平洋财险股份公司投保,投保险种为公路货运险,保险期限为2013年4月3日至2014年4月3日。2013年4月5日,豫M×××××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运输该货物从重庆到乌鲁木齐途中,由于车辆急刹车,车上承运的货物相互碰撞挤压致货物受损。事故发生后,重庆龙祺货运有限公司向巴南太平洋财险股份公司报案,巴南太平洋财险股份公司接到报案后,于2013年7月15日,向被保险人重庆龙祺货运有限公司支付了99066.95元保险赔偿款并支付中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查勘费600元。另查明,豫M×××××挂豫M×××××车辆所有人登记为三门峡市华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原审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巴南太平洋财险股份公司请求华宇公司返还其已支付的赔偿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巴南太平洋财险股份公司主张的查勘费系为确定货物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依法应由侵权人承担,故巴南太平洋财险股份公司要求华宇公司支付查勘费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豫M×××××挂豫M×××××车辆所有人为三门峡市华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巴南太平洋财险股份公司请求梁跃东返还赔偿款理由不当,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三门峡市华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返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支付的保险赔偿款99666.9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92元,由三门峡市华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宣判后,华宇公司不服,上诉称:肇事车辆是索某某、潘某某、梁跃东三人合伙以潘某某名义购买的,之后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华宇公司对车辆没有实际控制,也不享有运营利益,应由索某某、潘某某、梁跃东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支持上诉请求。巴南太平洋财险股份公司答辩称:1、上诉人称的新证据一审已经存在,一审中上诉人明知实际车主为索某某、潘某某、梁跃东没有追加,视为上诉人放弃追加,而且上诉人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索某某、潘某某、梁跃东是实际车主,二审提出不应支持。2、华宇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梁跃东未答辩。二审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5日,梁跃东与华宇公司签订《挂靠车辆经营合同书》,约定梁跃东以其购买的本案肇事车辆在华宇公司处挂靠经营,梁跃东每月向华宇公司支付200元的经营费。二审
经审理查明的其他基本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梁跃东与华宇公司签订的《挂靠车辆经营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真实有效。华宇公司在运输货物过程中因车辆急刹车导致承运的货物相互碰撞挤压受损,巴南太平洋财险股份公司理赔后依法向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主张代位求偿,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梁跃东作为挂靠人、华宇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应当对本案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判决如下:
一、维持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21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21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三门峡市华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返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支付的保险赔偿款99666.95元,梁跃东对上述事项承担连带责任。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审案件受理费2292元,由上诉人三门峡市华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琼
审 判 员 李小敏
代理
审判员 焦玉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