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2769号原告杨文明。委托代理人张德强,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县伟,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兵兵。
原告杨文明与被告高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75万元及利息,承担律师费。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杨文明(贷款人)与被告高兵兵(借款人)在2013年3月25日签订的借款金额为80万元的借款协议中约定?诉讼。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杨文明的住所地在苏州市吴中区新景苑,故本案应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杨文明与被告高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移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代理
审判员 肖 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文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