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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民初1272号

李红波与李艳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红波,李艳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1272号原告李红波。被告李艳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波与被告李艳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波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李红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红波承担。

审判员 肖 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郑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