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1272号原告李红波。被告李艳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波与被告李艳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波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李红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红波承担。
审判员 肖 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郑晓丽 来自
李红波与李艳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1272号原告李红波。被告李艳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波与被告李艳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波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李红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红波承担。
审判员 肖 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郑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