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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4执142号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付玉、谢富强、林芳、绵阳市观天下休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林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虹中段分社,付玉,谢富强,林芳,绵阳市观天下休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林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4执142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虹中段分社被执行人付玉被执行人谢富强被执行人林芳被执行人绵阳市观天下休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四川省林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涪民初字第45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付玉、谢富强、林芳、绵阳市观天下休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林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付玉、谢富强、林芳、绵阳市观天下休闲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林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313249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剑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