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1667号原告李伟松,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永跃,莱州市虎头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任大伟,莱州市虎头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莱州聚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曲海龙,经理。被告刘静,女,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赵清丽,女,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松与被告莱州聚峰机械有限公司、刘静、赵清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松以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经给付货款为由于2016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伟松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伟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48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于慧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