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字第05722号原告王学义,女,195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3号金台大厦。负责人陈红玉,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义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义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学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王学义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李睿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邓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