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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1336号

王海嫚与连云港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海嫚,连云港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1336号原告王海嫚。委托代理人刘茜、沈燕,江苏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21-1号楼1011室。法定代表人谷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玉红,江苏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海嫚诉被告连云港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郭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海嫚的委托代理人沈燕、刘茜、被告嘉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玉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海嫚诉称,原告在被告单位担任市场部经理,2015年工作期间原告为被告联系中标了七项装修工程业务,包括东海供电营业厅装修工程、农培职训基地走廊装修工程、朐阳供电所房屋装修工程、赣榆沙河等房屋装修工程、赣榆供电五号楼维修工程、齐天电力一楼招标大厅工程、赣榆恒源运维班组维修工程。根据公司的薪酬制度,被告应在上述工程决算后按工程决算金额的3%给付原告业务提成款。2015年11月,原告离职时,被告财务仅将欠付原告的工资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对业务提成款部分以未决算为由暂不处理。现原告了解到其经手的上述装修业务均已完成决算。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提成款1044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嘉禾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属于劳动报酬,其并没有明确的工资报酬的数额,应当走仲裁前置程序,不应当由法院直接受理;被告不欠原告的工资劳务报酬,相关的报酬费用已经于2015年11月6日全部结清,原告主张的涉案工程应当提取的劳动报酬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海嫚原为被告嘉禾公司员工。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举证的说明、业绩统计表、薪酬制度、欠条、审定单、谈话笔录、发票等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应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告王海嫚为嘉禾公司员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之间关于提成款的争议属于工资范畴,而双方并未就提成款进行结算,嘉禾公司也未出具欠条,故原告应先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海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郭 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谭锦亭附件:相关法律条文和上诉须知一、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