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离法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马静。被执行人付搬龙。申请执行人马静与被执行人付搬龙民间借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离民一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付搬龙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马静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520元、执行费650元,共计5232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付搬龙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偿还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付搬龙银行存款52320元及利息。
二、提取、扣留被执行人付搬龙各项收入52320元及利息。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付搬龙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二冬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薛海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