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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676号之四

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艳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杨艳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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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莲池���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676号之四原告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长城北大街。法定代表人庄珊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延,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艳双,男,1989年2月生,汉族,住保定市南市区。

原告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艳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对原告提供的车牌号为冀F*****雪铁龙牌小型轿车车辆手续进行了查封。现此案已经判决结案。原告提出申请,要求解除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提供的车牌号为冀F*****雪铁龙牌小型轿车车辆手续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任飞

审 判 员  代 倩

人民陪审员  房 楠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韩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