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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民初353号

四川美青化工有限公司(原四川美青氰胺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昌伟、陈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四川美青化工有限公司(原四川美青氰胺有限责任公司),杨昌伟,陈萱,周光,四川天府瑞兴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2民初353号原告四川美青化工有限公司(原四川美青氰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文化路302号,统一信用代码:9151092220636108XY。法定代表人任国建,系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马书地,系四川君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华,系四川君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昌伟,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27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告陈萱,系杨昌伟之妻,汉族,生于1970年3月23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二被告共同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厚兴,系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光(曾用名周时光),男,汉族,生于1957年4月1日,户籍地四川省郫县,现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羁押于四川省乐山市看守所。被告四川天府瑞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南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125000035527。法定代表人周光,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美青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昌伟、陈萱、周光、四川天府瑞兴实业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四川美青化工有限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四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借款期间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代理费等共计3914.87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增加后的诉讼请求超出本院管辖的诉讼标的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 杰

审判员 何晓萍

审判员 税正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何冰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