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92执345号

威海市城郊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威海市城郊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345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城郊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期间,因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1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方胜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汤 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