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345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城郊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期间,因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1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方胜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汤 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