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黑27刑申4号韩建业:你为自己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本院(2015)大刑一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不服,以“我不具有伤害的故意,陈刚的伤并非我故意伤害所致,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你因生活琐事与被害人陈刚发生厮打,你在厮打过程中具有积极主动性,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造成陈刚轻伤后果,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情形,应予驳回,维持原裁定。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