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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执507号

李自如与蔡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自如,蔡勇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507号申请执行人李自如,男。被执行人蔡勇,男。本院在执行李自如与蔡勇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均在银行无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5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木军

审判员  马鹏勇

审判员  白云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靳永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