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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785号

龙岩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苏生东、黄春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龙岩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金俊,郑金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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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785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凤城镇永杭路。法定代表人吕杨兴,局长。被执行人王金俊,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郑金玉,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苏生东、黄春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8月03日作出的(2015)永执审第40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派员前往交警、房管查明,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标的48883元尚未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5)永执审字第400号行政裁定书、执行案号为(2015)永执字第178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再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林祥贞

审 判 员  孔祥村

审 判 员  吴慧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吴梅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