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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21民初571号

金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金某某,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21民初571号

原告:金某某,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告: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姜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对被告姜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