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荥民初字第1864号原告马俊娥,女,回族,1954年9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王文涛,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得川,男,汉族,1951年4月2日生。被告王爱勤,女,汉族,1954年1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俊娥诉被告张得川、王爱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俊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俊娥撤回对被告张得川、王爱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俊娥负担。
审判员 刘 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杨玉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