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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7114号

陈一婷与福建远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一婷,福建远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7114号

原告:陈一婷,女,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福建远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吕岭路1819号A102室,组织机构代码68936057-4。

法定代表人:赖树松,总经理。

原告陈一婷与被告福建远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徐文聪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具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戴建平

代理

审判员  徐文聪

人民陪审员  林志川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 记员  蔡奇特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