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7114号
原告:陈一婷,女,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福建远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吕岭路1819号A102室,组织机构代码68936057-4。
法定代表人:赖树松,总经理。
原告陈一婷与被告福建远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徐文聪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具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戴建平
代理
审判员 徐文聪
人民陪审员 林志川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 记员 蔡奇特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