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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执恢103号

申请执行人陆军与被执行人赵国良、顾占芹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军,赵国良,顾占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恢103号

申请执行人:陆军,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白山乡长汉池村*组。

被执行人:赵国良,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白山乡长汉池北街。

被执行人:顾占芹,女,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白山乡长汉池北街申请执行人陆军与被执行人赵国良、顾占芹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建白民初字第03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军与被执行人赵国良、顾占芹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陆军提出撤销对(2015)建白民初字第03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白民初字第03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朱志勇执行员  黄中发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徐金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