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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353号

易文敏与张丹炼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易文敏,李立胜,张丹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353号原告易文敏,男,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湖南省临湘市人。被告李立胜,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被告张丹炼,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

原告易文敏与被告李立胜、张丹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写明的二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原告不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亦未交费公告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本案中,根据原告易文敏提供的被告李立胜、张丹炼的住所地,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易文敏的起诉。本案免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彭林保

代理

审判员  雷 略

代理

审判员  龚飞凤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敖 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