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2民初736号原告黄某,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许全,田东县全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零桂基,广西东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原告于2016年5月9日以被告要求庭外自行协商解决其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某有权行使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莫 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梁又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