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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00435号

朱耀佩与杨雷法、张彩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耀佩,杨雷法,张彩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00435号原告朱耀佩。被告杨雷法。被告张彩仙。

原告朱耀佩诉被告杨雷法、张彩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万元,约定月息1.8%,口头约定借期一年,并出具借条一张,到期后仅支付了一年利息后,本金及2015年3月19日起的利息至今分文不付,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60万元,支付利息108000元(利息按1.8%从2015年3月19日计算至2016年1月18日,以后另计),共计70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1、借条1张、农村信用社结算业务申请书1张、中国农业银行汇款凭证1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60万元的事实。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有关证据。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因两被告未到庭质证,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的诉请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朱耀佩和被告杨雷法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杨雷法向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由被告杨雷法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该笔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故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杨雷法、张彩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耀佩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19日起按月利率1.8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880元,公告费65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人民币14050元,由两被告负担。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到浦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6号窗口办理交款手续或将诉讼费汇至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浦江县支行,汇入账号:33×××47,逾期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88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

审 判 长  何清良

审 判 员  肖春来

人民陪审员  李伯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代

书 记员  张琳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