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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民申406号

再审申请人李国飞与被申请人李保祥返还原物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李国飞,李辉军,李保祥,邵红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40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国飞。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辉军。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保祥。一审被告、二审

上诉人:邵红梅。再审申请人李国飞、李辉军因与被申请人李保祥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邵红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国飞、李辉军申请再审称,诉争房屋是申请人李国飞建造的,二审法院对申请人在法庭上提交的相应证据均未采信,置大量的证明房屋归申请人所有的证据于不顾;申请人李辉军没有占有诉争宅院,判决由其返还宅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生效判决认定的双方诉争的宅院土地及其院内房屋系被申请人李保祥所有的基本事实,有国家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及双方亲属、当地村集体组织提供的证据予以证明。在二审期间,申请人李国飞所提交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因无证明力而未被采信,不足以证明其合法取得该宅院土地使用权及院内房屋;在本院审查期间,其亦未提交足以证明生效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证据。据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诉争宅院现由申请人李辉军实际控制,判决其将诉争宅院向所有权人李保祥返还,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故李国飞、李辉军的申请再审的理由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李国飞、李辉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李国飞、李辉军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小君

审 判 员  张铁军

代理

审判员  郭莉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白渊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