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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7民初188号

(2016)冀0727民初18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常建峰,郝文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7民初188号原告常建峰。被告郝文学。

原告常建峰诉被告郝文学民间借贷纠份一案,本院已经受理,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建峰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建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爱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薛利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