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7民初188号原告常建峰。被告郝文学。
原告常建峰诉被告郝文学民间借贷纠份一案,本院已经受理,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建峰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建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爱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薛利林 微信公众号“”
(2016)冀0727民初188号民事裁定书
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7民初188号原告常建峰。被告郝文学。
原告常建峰诉被告郝文学民间借贷纠份一案,本院已经受理,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建峰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建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爱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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