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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7108号

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忠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王忠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7108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法定代表人夏绍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胜容,女,1981年8月23日生,汉族,公司员工。被告王忠渝,男,1972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审理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忠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王忠渝已交清拖欠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潇予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陈亚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