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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民终286号

贾兆会与赵金法、张凤保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10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金法,贾兆会,张凤保,赵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终2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金法,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海燕,聊城东昌东昌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兆会,男,汉族,农民。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凤保,男,汉族,农民。

原审

被告:赵雷,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于功军,聊城东昌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孟敏,聊城东昌安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赵金法因与被上诉人贾兆会、被上诉人张凤保、原审被告赵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金法的委托代理人张海燕、被上诉人贾兆会、原审被告赵雷的委托代理人于功军、孟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高 原

审判员 刘晓光

审判员 徐红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肖军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