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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9执168号

郭改英与冯玲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改英,冯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9执168号申请执行人郭改英。被执行人冯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改英与被执行人冯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4)洛川民初字第006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冯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玲给付申请执行人郭改英借款49000元,执行费1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冯玲系洛川县农业局干部,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县凤栖分理处有存款账户,账号:26945600460109858。本院于2016年4月16日冻结被执行人冯玲的工资账户。申请执行人郭改英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4)洛川民初字第0068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剑

审判员 张武君

审判员 孙银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韩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