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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859号

宋美昌、从贵与刘子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宋美昌,从贵,刘子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859号

原告:宋美昌,男,196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

原告:从贵,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刘子芳,女,195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宋美昌、从贵与被告刘子芳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方其乐

代理

审判员  鲁 昂

人民陪审员  沈西银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起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