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859号
原告:宋美昌,男,196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
原告:从贵,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刘子芳,女,195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宋美昌、从贵与被告刘子芳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方其乐
代理
审判员 鲁 昂
人民陪审员 沈西银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起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