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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212号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树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树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212号申请人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冯有田,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树花,女,汉族,农民,住扎赉特旗。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树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扎民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树花应支付执行标的59800.00元,案件受理费2031.00元,被执行人王树花于2016年5月9日给付5000.00元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申请人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2223执2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敖宝泉

审判员  赵锦涛

审判员  张天罡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白秀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