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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68号

申请人张凤国与被执行人刘玉满、张印、王小永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凤国,张印,王小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68号申请执行人张凤国。被执行人张印。被执行人王小永。张凤国申请刘玉满、张印、王小永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01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凤国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刘玉满长期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张印、王小永作出还款计划,申请人张凤国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01091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秀山

审判员  何相利

审判员  韩长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宗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