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02催3���申请人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泰高路333号柳莺苑30幢。法定代表人鲍永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立荣(特别授权)。申请人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中国银行泰州海陵支行营业部签发的号码为00100041/23776XXXX,出票日期2015年6月23日,出票人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到期日期2015年7月22日,汇票金额人民币10000元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秀芳
审判员 刘亚莉
审判员 王庆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潘玮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