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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2催3号

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鲍永红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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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02催3���申请人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泰高路333号柳莺苑30幢。法定代表人鲍永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立荣(特别授权)。申请人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中国银行泰州海陵支行营业部签发的号码为00100041/23776XXXX,出票日期2015年6月23日,出票人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到期日期2015年7月22日,汇票金额人民币10000元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秀芳

审判员  刘亚莉

审判员  王庆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潘玮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