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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02640-2号

沈飞与耿浩、朱一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沈飞,耿浩,朱一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2640-2号

原告:沈飞。

被告:耿浩。

被告:朱一奇。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飞诉被告耿浩、朱一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飞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8元,减半收取197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32元,合计3406元,由原告沈飞负担。

审 判 员 叶盛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记员 郑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