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2640-2号
原告:沈飞。
被告:耿浩。
被告:朱一奇。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飞诉被告耿浩、朱一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飞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8元,减半收取197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32元,合计3406元,由原告沈飞负担。
审 判 员 叶盛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记员 郑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