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1021民初370号原告喻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婷,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
原告喻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喻某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任文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婷、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喻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均系再婚,1998年8月份经人介绍认识,1999年7月8日登记结婚。由于被告无房,其带着10岁的儿子到原告家与原告及原告10岁的女儿共同生活。开始生活时,两人相处还过得去。自从被告母亲2003年去世后,被告对家里啥事都不管,除2008年原告女儿上大学,被告给过10000多元外,全靠原告的工资养活全家。原告有病,被告也不管,一点也不尽家庭义务和夫妻义务。2013年原告装修房子,被告不出分文。2015年年底,被告提出要在原告的房子里给其儿子结婚,原告不同意,双方大吵一架。被告儿子结婚举行婚礼,被告也没有通知原告及亲戚参加,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2016年农历正月12日,双方大吵一架,被告将个人衣物拿走,两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综上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李某某辩称,一、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原、被告均系再婚,走到一起不容易,过日子更不容易,现双方的子女均已成家,双方已经年过半百,本应安享晚年,然而原告却要离婚,实属糊涂之举。被告的儿子因为结婚虽导致原、被告之间产生矛盾,但被告的儿子已经在外租房居住,导致双方之间产生矛盾的事由已不存在了,被告希望和原告好好过日子,并请求原告的理解和体谅。
二、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一套,位于洛南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家属楼东单元二楼东户。登记结婚前,被告给原告20000元用于支付家属楼房款,登记结婚后,被告给原告30000元用于支付家属楼房款。结婚后双方共同抚养两个子女,居住在上述房屋内。原告女儿上大学,被告先后给了15000元。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8月份经人介绍认识,于1999年7月8日依法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原告及其10岁的女儿与被告及其10岁的儿子共同生活在一起,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尤其2015年年底,因为给被告儿子结婚一事,导致双方矛盾加剧。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在卷佐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喻某某起诉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被告李某某不同意离婚,原告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不和,但该证据并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即原告所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并没有达到婚姻法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因此对于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能够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角度考虑,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相互关心,夫妻关系仍有望和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喻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喻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文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罗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