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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626号

曹华胜与蔡荣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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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1226执626号蔡荣昌:你与曹华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226民初9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全部自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50000元及其利息。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4325元,申请执行费2150元。如你自动履行,可将上述款项汇至如下账户:户名: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131104402900014xxxx如你拒不履行,我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本院地址:颍上县管仲大道777号邮编:236200联系人:李文辉联系电话:0558-445****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