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豫执字第03256号移送执行人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孙文洁,农民。关于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孙文洁罚金纠纷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豫刑初字第018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移送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文洁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询,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孙文洁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孙文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无法及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长 樊海执行员 王雷执行员 牛政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周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