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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民辖终58号

威海市环翠区金蚂蚁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威海本家电气有限公司、泰安泰山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威海本家电气有限公司,威海市环翠区金蚂蚁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泰安泰山国际饭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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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辖终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本家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69-2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市环翠区金蚂蚁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文化东路33-5号。原审被告泰安泰山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迎宾大道南、体育中心对面。

上诉人威海本家电气有限公司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96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上诉人认为,其系涉案借款合同中履行义务的一方,应以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物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一千五百万元人民币,原审被告泰安泰山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为该借款合同的保证人,现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泰安泰山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借款,因被上诉人已经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现要求���诉人还款,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应以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该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秀  艳

审 判 员 王    莉

代理

审判员 李  艳  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宫聪聪(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