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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执字第388号之一

王凤江与高玉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凤江,高玉君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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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磐执字第3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凤江被执行人高玉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磐石市人民法院(2015)磐执字第00388号之一裁定书,于2016年05月08日向被执行人高玉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玉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玉君在中国农业银行622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8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刘海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