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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执1058号

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与湖北华法酒业有限公司、武汉众友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湖北华法酒业有限公司,武汉众友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和润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夏斌,马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105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64号科技大厦8层2室。法定代表人王群峰,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华法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26号。法定代表人马威,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武汉众友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60号。法定代表人鲁向民,该公司董事。被执行人湖北和润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26号。法定代表人马蕾,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夏斌。被执行人马蕾。申请执行人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华法酒业有限公司、武汉众友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和润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夏斌、马蕾追偿权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民终5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湖北华法酒业有限公司、武汉众友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和润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夏斌、马蕾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债权本金4990682.65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49927元、律师费200000元及相应利息。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2307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华法酒业有限公司、武汉众友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和润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夏斌、马蕾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529791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 军

审 判 员 马 露

代理

审判员 鲁 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中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