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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刑初127号

徐某某、王某某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诈骗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22刑初12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1962年7月2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梨树县,农民,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某,女,1959年9月30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高中文化,住梨树县,农民。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月11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2月19日以梨检刑诉(2016)第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丛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同妻子王某某以养牛为由,以自家承包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在梨树县榆树台信用社贷款5万元,贷款期限3年。2012年4月4日,徐某某同王某某隐瞒已将其家的土地抵押给梨树县榆树台信用社的事实,以4.5万元的价格转包给本村村民陈发。2014年11月27日信用社贷款到期后,榆树台信用社向徐某某、王某某催要此笔贷款时,发现徐某某、王某某已搬走两年不知去向。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的供述,证人陈发等人的证言,借款合同,贷款、还款凭证,谅解书等。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隐瞒已将其家的土地抵押给梨树县榆树台信用社的事实,又以4.5万元的价格转包给本村村民陈发,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同妻子王某某以养牛为由,以自家承包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在梨树县榆树台信用社贷款5万元,贷款期限3年。2012年4月4日,徐某某同王某某隐瞒已将其家的土地抵押给梨树县榆树台信用社的事实,以4.5万元的价格转包给本村村民陈发。2014年11月27日信用社贷款到期后,榆树台信用社向徐某某、王某某催要此笔贷款时,发现徐某某、王某某已搬走两年不知去向。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归还信用社贷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1月1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抓获。2、质押借款合同、贷款、还款凭证,证明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以自家土地为抵押在信用社借款5万元,案发后归还本金5万元。3、土地承包合同、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将已抵押给信用社的土地又以4.5万元价格转包给陈发。经协商由陈发继续耕种并得到谅解。4、证人王某甲、林某某的证言,证实二人为信用社工作人员,贷款到期后多次派人找借款人徐某某、王某某,但二人2012年就走了,联系不上。5、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周家油坊村书记,徐某某两口子将自家的土地转包给陈发之后就偷偷走了。6、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4日徐某某和王某某两人到我家说要外出打工,将土地流转给我,我同意了就和他俩签了10年的承包合同,我给他俩4.5万元,2015年12月派出所找我才知道土地已抵押给信用社的事。7、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对公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将自家经营土地的承包权抵押后又转包给他人收取费用,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视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案发后已归还信用社贷款,得到土地承包者的谅解等情节,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崔 仁

人民陪审员  沈国发

人民陪审员  李 颖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