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2574号申请执行人李宝荣,女,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单昆鹏,男,31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于2016年5月8日立案执行李宝荣申请单昆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单昆鹏应支付申请人李宝荣案款5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单昆鹏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翁法执字第25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静波执行员 那日苏执行员 韩 武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郝伟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