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1执15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32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执行人孟某某,男,34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孟某某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阿荣旗人民法院(2015)阿民初字第007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国忠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李博文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