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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3506号

杨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江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3506号原告杨某某,女,1952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江某某,男,195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缴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正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肖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