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3506号原告杨某某,女,1952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江某某,男,195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缴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正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肖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