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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执字第912-9号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宇

裁判文书全文

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磐执字第912-9号申请执行人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刚。被执行人陈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磐石市人民法院(2015)磐执字第00912号之三裁定书,于2016年05月08日向被执行人陈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2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7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刘海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