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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2388号

李玺申请孙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玺,孙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2388号申请执行人李玺,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孙英,男,194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于2016年5月8日立案执行李玺申请孙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孙英应支付申请人李玺案款10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孙英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翁法执字第23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静波执行员  那日苏执行员  韩 武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郝伟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