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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30民初218号

原告文妍玉与被告谢家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文某某,谢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30民初218号原告文某某,女。被告谢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于2016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文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黄 锋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吴新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