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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867号

王立国申请丁立军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立国,丁立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867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国(曾用名王电柱),男,31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丁立军,男,31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执行王立国申请丁立军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丁立军应支付申请人王立国案款3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丁立军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4)翁法执字第8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静波执行员  那日苏执行员  韩 武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郝伟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