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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执异7号

孙长宏、王天一、董一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天一,董一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异7号案外人孙长宏,男,汉族,1984年5月20日出生。住长春市百汇街惠民路。申请执行人王天一,男,汉族,1989年7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农安县兴隆村陈家岗子屯**组。被执行人董一醒,男,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岭东街道办事处东顺委。申请执行人王天一与被执行人董一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本院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董一醒购买的坐落于长春净月开发区复地·净月国际3.1(E-2区)E2-10栋1单元602号房,进入执行后案外人孙长宏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了长春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同意书等证据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案外人与被执行人董一醒之间于2013年12月1日签订《长春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案外人以被执行人董一醒所欠的工程款50万元作为房款给付,董一醒于当日交付房屋,现该房屋已经由申请人居住使用,并进行了大量装修。因该房屋已经买卖和交付,是案外人财产,不应由贵院执行,特提出异议,恳请解除对位于长春市复地·净月国际3.1(E-2区)E2-10栋1单元602号房屋的查封。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日,因被执行人董一醒欠案外人孙长宏50万元工程款,双方协商达成长春市二手房买卖合同。被执行人用自己名下贷款购置的长春市复地·净月国际3.1(E-2区)E2-10栋1单元602号(建筑面积170.74平方米)房屋抵偿欠孙长宏工程款50万元。同日被执行人董一醒为案外人孙长宏出具同意书,内容为“...我同意该房屋作价50万元,并于签订本同意书之日已将该房屋钥匙交给孙长宏,签订本同意书之日即为交付房屋之日,今后该房屋的一切权利由孙长宏享有,任由孙长宏处置,我无条件予以配合和办理一切相关手续。我同意在房屋更名过户到孙长宏之前,所有贷款及费用继续由我承担,在房屋更名过户到孙长宏之后,贷款由孙长宏承担。...”,双方签订合同之后,案外人孙长宏接受该房并实际占住。2014年12月24日,我院以(2014)宽民初字第191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董一醒购买的坐落于长春净月开发区复地·净月国际3.1(E-2区)E2-10栋1单元602号房,现该案进入执行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我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董一醒用贷款购置的该房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被执行人董一醒将该房擅自抵账案外人,并未办理合法有效的转让手续,现案外人只以签订二手房协议、实际占有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其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孙长宏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杨宝宁

审 判 员  张立群

代理

审判员  王晓冬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