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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5617号

重庆美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美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7-01-1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美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美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5617号原告重庆美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转盘西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3655575-4。法定代表人郑荣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德芳,女,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袁美容,女,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审理原告重庆美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美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重庆美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美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美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

代理

审判员  王绪权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