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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执字第646号

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经路支行与吴硕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经路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字第646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经路支行被执行人吴硕权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南民初字第20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硕权,银行存款人民币45805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中明

审判员  王晓玫

审判员  黄志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钱志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