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字第646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经路支行被执行人吴硕权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南民初字第20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硕权,银行存款人民币45805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中明
审判员 王晓玫
审判员 黄志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钱志光 搜索“”